强制注射精液进女子阴道如何定罪?

如何通过将精液强行注入女性阴道来定罪?几天前,知识在线上的一位网友分享了一个更具争议的案例:一名40岁的男子在一天将一名20岁的女子骗到了家中,将其放下,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注射器通过阴道将精液注入女子体内,导致其怀孕。根据网友的分享,这名男子在本案中最终被认定犯有侮辱罪。与此案类似的还有2010年的“医学副教授治疗精液患者”案,广西男子马某向外界谎称自己是“广西医

强制注射精液进女子阴道如何定罪?

强制注射精液进女子阴道如何定罪?

如何通过将精液强行注入女性阴道来定罪?

几天前,知识在线上的一位网友分享了一个更具争议的案例:一名40岁的男子在一天将一名20岁的女子骗到了家中,将其放下,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注射器通过阴道将精液注入女子体内,导致其怀孕。根据网友的分享,这名男子在本案中最终被认定犯有侮辱罪。

与此案类似的还有2010年的“医学副教授治疗精液患者”案,广西男子马某向外界谎称自己是“广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教授、医生”。他用精液和其他药物组成了所谓的独家秘方,免费为女性治疗妇科疾病。彭女士被介绍给马某按摩治疗(她不知道秘方中含有精液)。治疗后,她发现阴道内除了药膏外,还有一种疑似精液的乳白色液体。于是该女子当晚向警方报案,第二天马某被警方抓获。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4年。当时法院的依据是,马某违反了女性的意愿,以欺骗手段强迫与女性性交, 构成强奸罪。然而,2013年,法院撤销了原审强奸罪的判决,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法院认为,马某无医疗资质,以“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教授、医生”的身份向外界谎称,利用被害人被骗的机会寻求治疗,采用欺骗手段猥亵女性,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认定。

两起案件的相似之处在于,嫌疑人使用胁迫或欺骗手段,违背女性意愿将精液注入女性受害者的阴道,对女性造成身心伤害。然而,案件具体情况的差异和证据的采纳使得两起案件的判决有所不同。

首先,可以排除强奸的认定。尽管在这两起案件中,嫌疑人都暴露了受害者的部分身体,并将精液注入了受害者的阴道,但根据犯罪法定处罚的原则,这不符合强奸罪的认定。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采用“插入理论”作为定罪标准,即将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阴道是既遂犯罪;对于幼女通奸,我国采用“接触理论”,即只要触碰14岁以下女孩的生殖器,就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其次,刑法对侮辱罪的解释比较简单,是指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诽谤他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两者的区别在于刑法解释中对猥亵的定义。据解释,淫秽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的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也就是说,主观目的大于满足淫秽需求的侮辱罪。而且,强制猥亵和侮辱妇女罪的量刑比侮辱妇女罪重。

最后,要确定犯罪,不仅要考虑客观事实,还要考虑主观目的,即嫌疑人是否具有这种犯罪意图。如果仅从案件事实推测,两起案件中的嫌疑人可能不具有猥亵的犯罪目的(或者很难推断证据是否有这样的意图)。尽管如此,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嫌疑人是否有猥亵的目的,客观地说,对女性造成的伤害已经构成了猥亵行为的后果。从司法实践和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鉴于犯罪嫌疑人对女性受害者造成了实际损害,出于保护女性的目的,认定强制猥亵和侮辱女性罪仍然合适。

试想一下,如果有类似的案例,女性受到羞辱,但嫌疑人只被当作侮辱性犯罪处罚,这有多不公平?中国法律在保护妇女方面存在许多漏洞。如果司法实践不站在女性受害者的一边,女性维护自身权益将更加困难。鉴于这种情况,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确实对女性造成猥亵损害,则判处她们强制猥亵和侮辱女性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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