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年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实施一年–网络平台需要压实主体责任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11月1日起施行一年。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实施效果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安全?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不断完善规则和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法规和细则。监管力度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明显提高,相关企业滥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实施一年–

网络平台需要压实主体责任

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 11月1日起施行一年。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实施效果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安全?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不断完善规则和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法规和细则。监管力度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明显提高,相关企业滥用个人信息的情况大幅改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逮捕16459人,起诉33417人。其中,2022年1-9月,1199人被捕,6223人被起诉,分别比2018年同期下降47.2%和上升87.9%。

与此同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作为平台的注册用户,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平台披露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相关处理?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多起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周某某诉某电商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判决书给予了肯定答复。

周某曾致电并向公司相关部门发送电子邮件,希望平台披露其收集的信息,但无济于事。因此,周某向法院提起了维权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周某某要求平台向其披露个人信息,实质上是主张个人信息的查阅权和复制权。查阅和复制个人信息的权利是个人的重要法律权利,应当依法予以充分保障。法院最终依法裁定,该公司提供周某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及其处理信息,供周某查阅、复制。

业内专家表示,此案释放了至少两个信号:一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护;第二,平台企业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需求存在不足和不足。对个人信息的理解和理解仍存在一些误解,其合规管理有待改进。

“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行为信息,如个人商品浏览记录、购物记录、关注记录、额外购买信息、订单信息,与个人人格利益密切相关,属于个人信息,应予以保护。”张亚光,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助理法官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自然人相关的所有信息。只要它与个人相关,并且能够对个人产生重要影响,它就属于个人信息。

规范的实施需要改进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特点是侵权行为相对隐蔽、难以发现,当事人发现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难以举证,受害人数众多。此类案件的主体主要集中在网络平台、应用软件、电子商务平台s、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助理法官秦景然说。

对于上述企业,如何更好地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最常见的方法是发布隐私政策。但用户会仔细阅读该平台发布的隐私政策吗?

“不,同意就好。”尹女士在网上购物上花了很多钱,她说,没有一点同意,她不能使用该应用程序。像尹女士一样,为了方便,很少有人会认真阅读平台所谓的“隐私政策”,而是选择直接同意。

“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培养对个人信息‘不必要信息不提供’的意识。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因为用户不提供不必要信息而拒绝提供服务,他们可以优先反馈,并与平台方沟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f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个人信息保护已逐步增加,但规范的实施仍需细化。“张亚光表示,随着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和裁决规则的日益明确,大多数网络服务提供商都制定了专门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协议。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已经意识到,他们不能肆意收集和使用收集到的个人信息, 但在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过度索取、个人信息处理的通知和同意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争议,网络平台要有效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有专家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的难点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涉案信息的认定存在困难。各类信息的分类标准,包括个人信息范围、匿名个人信息范围和已发布个人信息范围,仍需明确;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了“告知同意”的合法性基础,结合具体事项的有效告知同意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细化;第三,随着运营商产品营销模式向精准营销的转变, 分析用户行为信息可以大大提高营销效率,节约成本。正确处理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吴沈括认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数字生态在于完善包括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内的各个社会单位的组织管理体系和组织管理结构,关于网络治理和数据治理,以及提高公众的数字素养。在利用网络空间和数据资源的层面,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数字意识和必要的数字技能。

增加监管处罚

近年来,互联网消费大数据“杀熟”问题备受关注。大数据的“杀熟”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在数据收集过程中,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破坏了市场秩序。

根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9月发布的调查报告,超过70%的受访者认为大数据“杀熟”仍然存在,超过60%的受访者表示他们一直在被大数据“杀”,近一半(47.68%)的受访者选择承认运气不好,只有极少数(4.95%)的受访者选择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这表明,大多数受访者都能意识到大数据“杀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很少有人选择依法维权。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表示,取证难、成本高、认知度低等因素导致少数用户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在执法方面,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而且由于技术困难等原因,监管力度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让个人信息保护法真正长出‘牙齿’。”李亚说。

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对象和领域广泛,多部门职责重叠或权限定位不够明确,亟需形成监管合力。有专家建议,在维权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引入更便捷的维权投诉渠道,降低用户维权成本,提高司法维权便利性,鼓励维权;同时,当公民个人救济权不足时,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或者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科学、系统、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顶层设计。相信随着后续监管执法措施的不断推进,司法规则的不断丰富,多方参与共治的不断培育,国际交流合作的深入开展,绝大多数人民一定会欢迎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保护,欢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规范化,欢迎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促进数字治理的新生态。”吴沈括说。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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