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被授予的股票期权,离婚后怎么分割?

新京报讯(记者左林通讯员刘凯希)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被授予股票期权,行使期权取得的收入属于配偶一方的就业和就业收入,应当被视为“工资、奖金等,工资”。股票期权的行使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离婚时,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12月28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

新京报讯(记者左林通讯员刘凯希)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被授予股票期权,行使期权取得的收入属于配偶一方的就业和就业收入,应当被视为“工资、奖金等,工资”。

股票期权的行使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离婚时,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12月28日,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一起案件。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提出离婚,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由于B否认以其名义发行的股票期权被行权,

且期权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仅凭拥有期权不能说是双方真正拥有。随后,A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称B通过C公司行使权利,

C公司的现任股东为B现任丈夫D的司机,行使股票期权收益。一审法院判决乙应在终审判决后七日内支付甲的部分认股权收益。宣判后,

B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点为涉案股票期权的行权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工作报酬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期间,B从公司获得股票期权,双方结婚期间行使期权所得收入属于B的任用和受雇收入的一部分,应视为“工资、奖金和报酬”。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涉案股票期权的行权所得为甲、乙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表示,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型财产,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普遍。然而,无论是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还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没有明确规定离婚纠纷中股票期权这一新的所有权形式如何划分。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资本管理激励”,即“上市公司授予在未来特定时间按预定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激励权利。激励项目授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和用作担保。

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有两个特点:一是价值的不确定性,即股票的未来价格和是否行权都存在不确定性;二是股票期权是公司授予特定个人以激励或表彰个人绩效的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往往规定该权利为员工专有或不可转让、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

因此,员工股票期权实际上是公司为员工的工作而支付的报酬,股票期权的收益应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范围。.行使婚前选择权的,

由于该选择权是在婚前取得的,因此行使该选择权的所得应视为婚前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权利的行使应综合考虑,

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共有财产的除外。离婚后行使权利的,婚后行使权利所得的确定规则应当相同,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离婚后行使期权所得为所有权组合,即“购买期权后至结婚前”期间对应的收入部分、“结婚期间”对应的部分收入和对应的部分收入。至“离婚前至行使前”期间。其中,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适当份额赵琳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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