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会构成强奸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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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强迫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这是个问题吗?这真的是个问题,从一个真实的案例开始。

1994年10月1日,江宁一名男子白某峰经媒人介绍与一名女子姚某结婚。然而,由于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夫妻俩婚后感情并不好,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

姚某月觉得这段婚姻更无聊。这段婚姻没有持续半年。1995年2月,他一气之下回娘家,数次向白某峰提出离婚。白某提议将彩礼退还给姚某,这引起了很大的麻烦,并提请村委会进行调解,但尚未达成共识。

1995年5月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白某到姚家索要彩礼。双方同意第二天找一位中间人进行调解。白转身回家。但回到家后,白仍然感到不情愿。晚上9点左右,他再次跑到姚家。此时,姚明正脱下衣服准备在炕上睡觉。白看到这一幕,也会脱下衣服住进姚家,强迫他和姚发生关系。姚抓住白的头发,与他搏斗。白拿起剪刀剪了姚的衣服。姚抓起剪刀捅了白某一刀,但最终还是没能够到白某。白强迫他发生关系,并用裤带绑住姚的手。

姚的父亲听到了这个消息,并将其报告给了村安全主任陈某。陈某到达姚家后,将两人带到村委会。白某第二次与姚某发生性关系,并虐待姚某超过五个小时,导致姚某昏迷。

这对本该相爱的夫妻闹得如此狼狈不堪,真是令人难过。姚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院起诉后,当地县法院裁定其不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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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是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在婚姻存续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婚内强奸是强奸吗?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说,如果婚内强奸是强奸,那也不坏。如果妻子不愿意的话,不就是把丈夫送进监狱吗。

这一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根据刑法规定,丈夫不排除在强奸罪的主要范围之外。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裁定白某犯有强奸罪。主要考虑如下:根据刑法,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女性意愿,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必要法律要件。婚姻中夫妻之间的性关系可能并不总是得到妻子的认可,但这与强奸罪中侵犯女性意志有着根本的区别。事实上,在某种程度上,两个人组成合法夫妻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也就是说, 如果丈夫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顾妻子的反对甚至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愿的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你进入了离婚程序或非法婚姻关系,

婚姻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如果丈夫再次违背妻子的意愿,使用暴力迫使其与其发生性关系,则可以构成刑法理论上的强奸罪。也就是说,婚姻状况的确定对强奸的确定至关重要。

本案中,白某与姚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案发前,该女子虽提出离婚并经村调解,但未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未进入离婚程序。夫妻对彼此性生活的法律承诺仍然有效。因此,白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法院判决,本案不构成强奸罪。事实上,婚内强奸的案例很多。在法律实践中,与普通强奸案件相比,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认定也非常谨慎。

当然,婚姻双方应该彼此忠诚,更加尊重对方。虽然白某逃过了刑法的惩罚,但他也将受到道德上的严厉谴责。你觉得这个案子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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