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李某某。2021年8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离婚,已婚儿子李某某由抚养。离婚后,被告带李共同生活。原告李某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教育环境出发,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对抚养权产生较大争议,李某遂起诉至法院。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应因父母离
原告李与被告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李某某。2021年8月,原告李某与被告离婚,已婚儿子李某某由抚养。离婚后,被告带李共同生活。原告李某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教育环境出发,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对抚养权产生较大争议,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应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时已确定子女抚养关系的,离婚后父母双方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可以依法变更此前确定的抚养关系。本案中,原告李与被告离婚时,约定李由被告抚养。原审被告离婚后,李与母亲共同生活。李当时不满三岁,在母亲的照顾下健康成长,现在双方的实际情况没有太大变化。因此, 法院判决孩子李某继续由其母亲抚养,原告李某可以正常行使每月探望孩子李某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父母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随对方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
汉台区法院供稿 王家耀
编辑: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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