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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边肖整理了关于“离婚50问”的相关问答(上一链接:干货集锦|夫妻必看:离婚50问)。在网友的强烈要求下,边肖再次提出了“关于婚姻的50个问题”。~转给你的另一半!
Q1,法定结婚年龄?
男女对结婚年龄的要求不同。根据《民法典》第1047条,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
Q2,同性伴侣可以结婚吗?
我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046条的规定,婚姻应在男女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
Q3、什么情况下禁止结婚?
根据《民法典》第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Q4、什么情况会导致婚姻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婚姻无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家庭关系的;
(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注意: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5、除了《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当事人还可以以其他理由请求婚姻无效吗?
我不能。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在《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下,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Q6、谁可以成为申请撤销婚姻的主体?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婚姻,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益相关者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将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的;
(3)当事人近亲属以禁止结婚为由。
Q7、原告申请无效婚姻可以撤诉吗?
我不能。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确认无效婚姻案件申请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Q8、申请无效婚姻的案件可以调解吗?
我不能。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Q9、配偶一方或双方死亡,还可以提起诉讼确认婚姻无效吗?
是的,未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仍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未亡配偶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双方为被告。
配偶一方死亡的,以未亡配偶为被告。
Q10,父母可以不经孩子同意拿走别人的财产,强迫孩子嫁给别人吗?
我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Q11、谈婚论嫁能要“天价彩礼”吗?
我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买卖婚姻和通过婚姻索取财物。
Q12,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婚姻关系?
有三种情况可以申请解除婚姻:
一种是因为被胁迫才结婚;
二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第三,结婚登记前一方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
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第三款,被非法限制的人如果自由一方要求取消婚姻,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3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Q13,《民法典》第1052条所说的“胁迫”是什么?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对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造成损害的方式,强迫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零五二条所称的“胁迫”。
Q14,父母因为胁迫和别人结婚可以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吗?
不知道,必须是参与逼婚的人。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解除婚姻的,只能是作为受胁迫一方结婚对象的人。
Q15,《民法典》中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行使是否有期限?
是的。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第2款和第3款,取消婚姻的请求应在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隐瞒严重疾病请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
注意: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因此,请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反应情况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或者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般来说,一年期是固定期限,不能因其他因素而延长、扣除或重新计算。
Q16,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个是身份关系的恢复,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一般理解为“根本没有结婚”双方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个是财产关系的置换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第三是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法律适用不受影响,《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仍然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Q17、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的结婚证怎么处理?
会被人民法院没收。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或者依法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判决书发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Q18,我工作很忙。我可以委托别人代为办理结婚登记吗?
我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男女双方要结婚,应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
Q19、婚姻的成立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从结婚登记之日起算。
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关系成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重新登记。
问题20,当事人可以因为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而起诉撤销婚姻登记吗?
不知道,但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21,什么是“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男一女,未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
问题22,婚姻给男女双方都带来了哪些改变?
首先是身份关系的变化。婚后夫妻是配偶,是近亲属,是家庭成员。第二是财产关系的变化。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将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1050条:结婚登记后,根据男女双方的协议,女方可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问题23,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注意:《关于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入。
《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一)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24,什么是夫妻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以下财产是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注意: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意外伤害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问题25,夫妻可以约定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吗?
是的,但是它需要是书面的。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另一方知道该约定的,应当以夫妻的个人财产用于清偿夫妻所欠债务。
注意: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夫妻一方对《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所说的“另一方知道该约定”负有举证责任。
问题26,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我承诺把我名下的房子全部给对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可以取消赠与吗?
可以,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同所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
问题27,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并变更登记的。还能挽回吗?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登记不动产的,不能追回。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请求赔偿离婚期间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28,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由夫妻一方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注意: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
问题29,婚前配偶必须承担对方的个人债务吗?
原则上配偶不必承担。另一方配偶婚前的个人债务,但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也需要承担。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已婚家庭的共同生活。
Q30、哪些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1.与他人合谋,虚构债务;
2 .因赌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编造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31、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还需要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吗?
需要。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债务由未亡配偶一方承担责任。
Q32、「全职太太」因为没有收入,靠老公工资生活,就「低人一等」吗?
不
根据《民法典》第1055条,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和家庭中享有平等地位。
Q33、丈夫可以要求“夫姓妻名”吗?
我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1056条,丈夫和妻子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名字。
Q34、丈夫不喜欢妻子的“张扬”,可以限制妻子外出工作吗?
我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1057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另一方。
Q35、如果一方收入低或者工作能力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可以要求另一方赡养吗?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对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Q36、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是的,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二)一方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医的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Q37、什么是「家族代理」?
家庭代理,是指夫妻双方互相代表对方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权利。只要属于家庭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单独处理家庭事务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中行使代理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道或认可该代理权,夫妻双方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配偶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配偶双方有效,除非配偶一方与对方另有约定。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Q38、一方能否以收入高、学历高、能力强为由限制或干涉另一方的抚养教育?
我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1058条,夫妻双方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平等权利,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Q39、丈夫或妻子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否构成“虐待”?
虐待必须是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虐待、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持续、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所称的“虐待”。
Q40,「一夜情」、「通奸」、「嫖娼」在法律上是「与他人同居」吗?
“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含义必须具备“连续性、稳定性”的特征,“偶尔”或没有连续性、稳定性的性行为不是“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含义。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二条,《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的“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形,是指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Q41、结束同居关系需要走法院程序吗?
请求解除同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但同居期间的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Q42,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是的,但是有一些限制,一个是登记结婚但没有住在一起,第二个是婚前支付导致支付方困难。但以上条件都是以离婚为条件的。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给给付方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Q43,一方与他人重婚涉及财产处置的,合法结婚的另一方可以参加诉讼吗?
是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因重婚引起的无效婚姻案件时,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Q44,父母应该如何界定双方买房的行为?
婚前父母的投资行为是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
婚后父母出资行为是有约定的,没有约定是合法的。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Q45,婚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
是的。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受《民法典》相关条款管辖。
Q46,孩子可以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吗?
我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Q4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需要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吗?
父母仍然要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赡养费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满18周岁。
父母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且劳动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赡养费。
Q48,《民法典》第1052条所说的“胁迫”是什么?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对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造成损害的方式,强迫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零五二条所称的“胁迫”。
Q49,父母没有经济收入,应该如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产抵付抚养费。
Q50,如果父母经济困难,孩子的抚养费因正当理由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吗?
可以要求,但可能不支持。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有能力的父母增加抚养费,一般应予以支持。如果父母负担不起,法律也不能“强迫别人做”。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请求能够负担的父母一方增加赡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婚姻是参考答案,但不是标准答案。每对情侣都有自己的相处方式。婚姻不是爱情的坟墓。幸福的婚姻需要共同经营。不要逼得太紧,也不要无动于衷。希望你能随时回望自己,感同身受,在日复一日的平淡中收获森林宇宙,同呼吸共命运。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作者:段温岚
责任编辑 | 张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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