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2017年7月的一天晚上,王和朋友一起吃饭,喝了很多酒。一个朋友陪他走到电梯前,帮他按下电梯楼层按钮。王打开门后,没有开灯,直接去了卧室。他发现自己的“老公”和孩子都睡着了(其实是孙女士和孩子),就脱了衣服,和孙女士发生了性关系。当他睡觉的时候。划了几下就结束了,躺在孙女士身边,睡得很香。过
[案例介绍]
2017年7月的一天晚上,王和朋友一起吃饭,喝了很多酒。一个朋友陪他走到电梯前,帮他按下电梯楼层按钮。
王打开门后,没有开灯,直接去了卧室。他发现自己的“老公”和孩子都睡着了(其实是孙女士和孩子),就脱了衣服,和孙女士发生了性关系。当他睡觉的时候。划了几下就结束了,躺在孙女士身边,睡得很香。
过了一会儿,孙女士三岁的儿子醒了。孙女士打开床头灯一看,不是妻子在睡觉,吓得尖叫起来。王抓起衣服就跑了出去。
原来王住的是1602户,孙女士住的是1502户。朋友按电梯按钮的时候,不小心把1602按成了1502。门。
(案例改编自真实案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强奸的行为。
因为理论枯燥,我们不再用三类四要素来解释案例,只用最简单的语言来解释。
要构成强奸罪,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1、有强奸他人的动机;
2、发生强奸,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
3.性关系不是出于女方的意志而违背她的意愿;
4.一些妇女因此被强奸。
在强奸罪成立之前,至少要满足四个条件。
否则是不可能的。
当然,如果按照三级或者四级理论,情况可能更复杂。为了方便你理解,减少你对理论的抵触,我们会尽量简化。
上述案例中,王某与孙女士发生性关系时,孙女士处于深度睡眠状态,明显违背女方意愿,造成其被动行为。
也许有人会想,这不是典型的强奸罪吗?
事实上,并非如此。
根据上述资料,王的行为虽然符合两个条件,但没有证据证明。
首先,王醉酒时开错了门,误以为出轨对象是妻子。
因此,王没有强奸的动机和故意。
只是因为疏忽大意,他才和孙女士发生了性关系。二是王某醉酒时,一进门就以为自己家和老婆在睡觉,孙女士也在睡觉,误以为进门的是自己老婆。
在沟通中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无可厚非,因为双方都在错误的时间和地点遇到了错误的人。
但是,当时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
因为四个条件只有两个符合,两个都不符合,不太可能构成强奸罪。
肯定会有人问,孙女士是“坐井观天,祸从天降”,但他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他能“吃黄连哑巴”吗?
不是亏吗?
事实上,并非如此。虽然王粲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他可以被追究民事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孙女士可以向王要求赔偿、赔礼道歉或者精神损害赔偿。
但在主张损害赔偿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损失。
这个很难证明,因为违反规则,除非有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否则不会造成真正的经济损失。
在上述案例中,孙女士不应因此住院,事实上他也没有住院,因此不存在实质的经济损失。
那么,只能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毕竟出现这种情况,对女性来说肯定是相当大的精神打击。
那么,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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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玉杰律师,第九章刑事辩护创始人;金亚泰高级刑事辩护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20年的暴力,拯救100条生命;岁月刑防万人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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